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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施行細則

分類:組織章程

2008/06/14 17:35

國際獅子會台北縣三峽獅子會會務施行細則

第一條:為順利推展會務工作,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四十條規定,由會員大會之決議訂    定本會務施行細則。

第二條:為激勵本會獅兄、嫂之服務熱忱及強化榮譽心,訂定敘獎(獎勵)辦法:

1、獅兄會務績優獎:參加本會全年度各項會務、社會服務活動、樂捐及理、監事會議、月例會、會長交接典禮、授証週年紀念慶典、會員大會、自強活動、區及世界年會、友會慶典活動,以每年61日至翌年531日之出席實績記錄績優者敘獎;獎項、名額需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於會長交接典禮舉行時致贈。

2、獅嫂熱心服務獎:參加本會全年度各項會務、社會服務活動及月例會、會長交接典禮、授證週年紀念慶典、自強活動、友會慶典活動,以每年61日至翌年531日之出席實績記錄績優者敘獎;獎項、名額需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於會長交接典禮舉行時致贈。

    (此12致贈獎項經費由會支出辦理)

3、繳納會費績效獎:730日以前繳清應繳之全年度會費者。該獎項名額由會長自行決定,於授證週年紀念慶典舉行時致贈。

     (此致贈獎項經費由會長負責支出辦理)                                    

第三條:本會會員入會滿五年時由會致贈金戒子壹錢壹枚,滿十年時,由會致贈金戒子壹錢半壹枚;滿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時,由會致贈金戒子貳錢壹枚;滿卅年、卅五年時由會致贈金戒子貳錢半壹枚;於每年授證紀念慶典舉行時致贈,另致贈入會年資證書由會支出辦理。

第四條:慶生會於每月月例會中舉行,獅兄、嫂壽星之生日禮物壹份由會長致贈,未出席月例會壽星之該份生日禮物,得不補致贈。

第五條:遠東區年會、世界年會,本會鼓勵獅兄、嫂踴躍參加,代表本會參加之獅兄、嫂各補助新臺幣貳千元,註冊費亦由會支出。

第六條:300B2區年會,本會推派正副代表參加;300複合區年會推派正代表參加。正代表之產生,依本會會員數,每十位會員有壹位代表;

    其推派原則如下:本會前會長如擔任年度專區、分區主席或副總監候選人時,應保留壹名正代表名額,依序推派會長、秘書、接任會長、前任會長、財務、總管、連絡出席。(未按規定繳清應繳會費之會員,無權享有出任代表之權);

        正、副代表之資格應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推派之;註冊費由會支出。

第七條:交接典禮、授證週年紀念慶典及其他會務活動之規定:

1、會長交接典禮採分區聯合交接時,由分區主席及其隸屬分會負責籌備工作。全體獅兄、嫂應出席觀禮。典禮之事務費、餐費依分區籌備辦法由各分會認桌分攤支出,酒及飲料由接任會長負責分攤。個別交接時,典禮之事務費、餐費由會支出辦理,酒及飲料由接任會長負則招待。

    2、授證週年紀念慶典,全體獅兄、嫂應出席參與進場儀式及觀禮,並榮譽接受籌備工作之任務分配。慶典之事務費、餐費、酒及飲料、紀念品由會支出。逢五、逢十週年大授證慶典如年度計劃做大型社會服務時,社會服務特別捐,會員捐伍仟元整,在籍前會長捐壹萬元整,現任會長捐貳萬元整。

3、自強活動由會長、內閣負責籌辦,第一、第二、第三副會長協辦,本會獅兄、嫂每人新臺幣五千元以內補助之(未按規定繳清應繳會費之留籍會員,獅兄、嫂無權享有此項補助),如預算經費不足時,獅兄、嫂應自付不足之旅費;預算經費結餘時,納入其他會務經費運用。(以三天兩夜以上之行程籌辦。)

4、每月五日下午六時於會舘準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二十日下午六時準時召開月例會,地點由月例會當月負責組組長決定。

5、七月份月例會及三月份月例會(年度會員大會),閉會後由會長招待全體獅兄、,嫂晚餐,感謝年度支持。

6、二月份月例會舉辦新春團拜,全體獅兄、嫂均應邀出席,並邀請鶯歌母會、博愛子會、中和子會、大溪子會、長福子會、正義子會、金蘭子會參加,其費用由當月負責組分攤小部份(分攤金額比照元月份月例會辦理),不足費用由會支出。

7、九月份中秋節擴大月例會,全體獅兄、嫂均應邀出席,參加分區聯合舉辦時,邀請鶯歌母會、博愛子會、中和子會、大溪子會參加,其餐費、事務費依分區籌備辦法由各會認桌分攤支出。個別舉行時,本會之母會、子會均邀請參加,餐費、事務費、酒及飲料由會支出辦理。

第八條:慶弔之規定:

1、會員或直系血親子女(一等親)結婚喜慶(以請帖宴客為準),本會應致贈賀儀以定額新臺幣貳萬元整,由會支出辦理;個人則自行決定。

2、會員或配偶或直系血親之喪禮,本會應致慰問奠儀以定額新臺幣貳萬元整,由會支出辦理,並另送罐頭奠品新臺幣參仟元壹對及輓聯乙面;個人則自行決定。會長應指派二名以上獅兄協助治喪事宜,並發動獅兄、嫂前往致祭。

3、會員或配偶接受縣政府以上機關或國際性服務團体表揚,榮膺政府機關首長、民意代表、人民團體理事長等,本會應致贈賀扁乙面(新臺幣8000元以內)或等值之紀念品。

4、會員或配偶、父母做八十以上大壽(以請帖宴客為準),本會應致贈賀儀比照結婚喜慶辦理。

5、會員新居落成、公司行號開幕,本會應致贈賀扁乙面(新臺幣8000元以內)或等值之紀念品。

第九條:探病及災害慰問金之規定:

1、會員或配偶、子女及直系血親長輩因傷、病住院期間,由會長、內閣職員、公共關係、社會服務、保健服務委員會主席,代表本會致送慰問金新臺幣參仟元整及禮物(由會長負責)乙份,並發動獅兄、嫂前往慰問。

    2、會員遇有急難災害者,視災害程度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以不超過新臺幣貳萬元整為原則。

第十條:本會會員入會滿十年以上未曾擔任過會長職務且未擔任年度理、監事者是為本

        會年度之榮譽理事。

第十條: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全體理、監事、職員、歷屆會長、榮譽理事、各委員會主席均應出席,每人每年度繳交理、監事費新臺幣參仟元整,於上半年度繳清,不足金額由會長負擔。應出席會議人員不得以整年不參加會議及聚餐為由拒繳理、監事費用。(拒繳費用之應出席人員,獅兄嫂不得享有會之任何補助款項)。

第十一條:本會8月、11月、12月、1月、4月、5月之月例會,每次由會補助餐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整,不足金額由由當月負責組分攤。滿七十歲之獅兄,不參加分組,以示尊重。並誠摯邀請獅嫂踴躍參加。(月例會承辦分組表每年度重新編列)

第十二條:會長得視年度會務工作之需要,聘任幹事乙名,需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聘任之,薪資每月新臺幣陸仟元以內,由會列支。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需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始可動用之,如遇緊急需動用經費,在新臺幣伍仟元正範圍內,可由會長酌情先行決定支出後,再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追認。

第十四條:何時穿戴獅子衣帽及服飾之規定:為求會容整齊劃一,敦請共同實行。

1、做社會服務活動、本會授證週年紀念慶典、參加國際性年會等重要活動,均需穿戴獅子衣、帽。

2、新舊任會長聯合交接典禮、聯合例會、總監訪問、他會授證週年紀念典禮、姊妹會結盟典禮,只戴獅子帽。

3、理監事會議、例會、顧問會議,均不必穿戴獅子衣、帽。

4、重要慶典活動及做社會服務活動,參加獅兄、嫂有必要特別規定統一服飾時,應在通知或請柬上預先加以註明。

5、獅友出席以上各項會務活動,衣襟上應隨時佩帶獅子會徽章,或穿繡有本會徽章之會服,以示榮譽。嚴格規定獅兄、嫂不要穿著其他社團制服出席獅子會各項會務活動。                                                 ※違反本第十四條規定,每人次請捐新台幣伍百元整充做本會行政會務經費,由內閣共同負責執行。

第十五條:財務管理與會費繳納辦法:

              獅子會之服務工作離不開「人力」與「財力」之支援參與,如何加強組織、充實社會服務力量,需要有健全的財務收支制度。本會會費分別於每年七月一日及一月一日開使預收之,會員應於每半年第一個月內將會費繳清;每半年第二個月底以前理事會應對各該欠繳會費會員之會籍作一決定。

          ※特別會員、留籍會員繳納會費之專案規定:

一、特別會員乃會籍達拾伍年以上,因重大傷病無行為能力參加本會一切會務活動,經理監事會審察同意並應按規定繳納本會會員基本年費貳萬肆仟元之貳分之壹,其社會服務金、理、監事費免繳、並免參加月例會分組,仍可保留會籍;獅嫂有權利義務熱心參與各項會務活動。

            二、留籍會員乃遷居本會區域外、或因健康因素、經濟問題、及其它正當理由,不能經常參加本會會務活動,應於每年度上半年之七月份、下半年之一月份向理、監事會提出申請,需經理、監事會審查同意方可生效,仍應繳納本會會員基本年費貳萬肆仟元整、應繳社會服務金之貳分之壹及理、監事費參仟元整,方能保留會籍。未滿七十歲獅兄應榮譽參加月例會分組承辦月例會,獅兄、嫂有權利義務熱心參與各項會務活動,惟不得享有會之任何補助款項。

第十六條:公基金之動用規定:

             本會公基金係第1819、、222324屆,年度提撥公基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整、20屆提撥捌萬元整及25屆以後各屆提撥之公基金所累存(詳見公基金明細表),任何動用公基金議案之提出,以重大社會服務方案及購置大項會務器材為優先,需經本會在籍歷屆會長參分之貳以上連署後,於例會中由相關之委員會提出審查工作報告,委員會決定可行之動用公基金議案應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通過後方可付諸實施。

第十七條:本會年度經費決算不得有赤字情況移交;前每年度應編列提撥公基金拾貳萬元預算之規定,因會員人數漸少及資深會員年費優待減免,致年度經費短收,會務運作礙難實施,應予以修正,年度經費結算有結餘款時列入公基金或移交下屆,依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第十八條:本會務施行細則之修改或增訂,需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之。

第十九條:本會務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本會務施行細則於九十四年六月五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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